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9/4/28 21:44:44
一、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可以解除的。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準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后,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后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二、收養的辦理程序
(1)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 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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