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9/3/23 7:41:26
離婚有孩子的復婚子女與父母關系怎么認定
我國 《婚姻法》第26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于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系亦屬于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復婚之后,這個孩子仍然是屬于對于這種情況,和父母的關系,仍然按照以前的進行計算就可以了,如果是那種別人的孩子,然后結婚的這種情況就是屬于繼父繼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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